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2月12日,鹰潭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某豆腐加工厂开展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环节中使用的煎炸油进行抽样,并委托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经检测,该批次煎炸油酸价实测值18.0mg/g(标准≤5mg/g)、极性组分实测值29.8%(标准≤27%),两项指标均不符合GB 5009.22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起,在明知煎炸油已多次重复使用的情况下,仍未停止使用并继续用于豆腐生产加工,累计使用周期长达30天。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生产记录、现场笔录等证据,确认当事人未按《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立食用油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为了追逐高额利益,未对原料及时更换,导致煎炸油产生有害物质。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污秽不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1、发现煎炸食品存在颜色发黑、口感焦苦,煎炸食品时油锅冒黑烟等异常情况,请立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
2、鼓励内部从业人员通过邮寄信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网站平台、线下实名等方式举报,查证属实最高可获万元奖励。
2025年1月2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对鹰潭市月湖区某仓库实施检查,现场查获标注“某知名品牌”字样的白酒52箱(312瓶),经江西XX酒业有限公司专业鉴定人员现场鉴定,确认该批白酒外包装装潢、防伪标识、激光码等均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准使用特征不符,且未取得合法授权。经查:当事人魏某自2024年9月起,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白酒,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向城乡结合部小超市分销。涉案商品经鉴定,涉案金额11.2万元,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物流单据、资金流水及询问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当事人主观明知为侵权商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销售侵权商品的行政责任;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涉案金额超5万元即触发行刑衔接机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刑事追责依据。
2024年9月19日,鹰潭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母婴用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母婴店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货架上待销售的“优博深爱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和“优博臻爱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存在以下问题: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标识,外包装未标注“国食注字TY”批准文号;经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核查,未查到涉案产品的注册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销售记录、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证据,确认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经国务院食安监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上市;
2、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食品,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未取得注册证书不得生产销售。
2024年11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招揽直播带货业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7块标注虚假荣誉的牌匾,具体包括:“电商直播联盟官方合作伙伴”“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全国自主创新最具影响力品牌”“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全国创新领导先锋品牌”“中国电商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行业一级”“水滴信用 全国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中国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经核查,上述牌匾均系当事人从网络平台低价购入,所有授予机构均未对其资质进行实地考察或评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认证文件、授权证书或合作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警惕话术:对“国家级”“官方认证”等夸大表述保持警惕,核实授予机构合法性。365平台官方
发现虚假宣传可拍摄现场照片、保存合同及付款凭证;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举报,查证属实最高可获1万元奖励。
2024年12月6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月湖区局移交线索,反映月湖区某电动车维修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迅速行动,于2024年12月27日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存在以下问题:整车质量超标(实测70.6kg,标准≤55kg);鞍座尺寸超标(实测573mm,标准≤350mm);存在外设蓄电池托架,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0月起,为牟取利益,在明知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擅自对购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重加长、加装电池等改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365在线平台、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
2、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提供购车凭证及检测报告。